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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09]282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遂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遂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生从教,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九月四日
  

  
遂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原则。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坚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相结合。
  
  3.坚持规范收入分配、创新管理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清理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现执行的津贴补贴及奖金项目,核实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及资金渠道。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及奖金,以及自行提高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部分,予以规范。具体清理规范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关于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131号文件执行。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区县(含园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区县所属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区县(含园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区县所属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市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区县(含园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区县级人民政府人事(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核定。
  
  (四)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区县(含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市、区县(含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方案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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