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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三﹚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导、部门强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形成企业自觉主动、政府督导推动的格局,使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持之以恒、持续改进。
  
  ﹙十四﹚全面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切实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在作业现场的落实。
  
  ﹙十五﹚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全面地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
  
  ﹙十六﹚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管。市、县两级要参照国家、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在2010年上半年为安监部门增设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划定职责,全面展开工作。争取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和机制,改善技术装备,全面提高监管队伍素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使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建设和检测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秩序。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措施,实现职业危害的本质安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按照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配置合格的防护用品,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等,达到有效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目的。
  
  ﹙十七﹚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重大节日及重要时段,要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掌控各种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重大隐患要按照“领导包案、分级负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要求,逐一确定整改督办单位。继续推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建立隐患监督“责任倒查”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
  
  ﹙十八﹚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季节特点及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特别要加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电力设施、水利设施、校舍等专项治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减少事故发生。
  
  ﹙十九﹚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把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资源整合、整顿关闭纳入产业结构调整范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企业规模小、基础弱的状况,从源头上遏制企业安全生产“先天不足”问题。扶持高危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上剧毒、高污染小化工项目。下大力解决化工企业与居民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推动化工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企业相对集中区。对政府确定的搬迁企业,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搬迁期间的安全。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充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专业技术干部,按规定配置执法装备,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一﹚严格依法从业和依法许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凡是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方可生产经营;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对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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