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

[接上页]

  ﹙二十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严格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十三﹚推进专项和联合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开展好日常执法和专项执法,又要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根据阶段性安全生产形势,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容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建立健全打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制,对在查处非法开采煤矿、非煤矿山,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中失职、渎职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二十五﹚完善预案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政府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县级政府每年要组织1-2次应急演练。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
  
  ﹙二十六﹚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着力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市及重点县应急平台。
  
  ﹙二十七﹚切实加强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逐步提高应急处置、抢险和救援能力。没有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与具有救援能力的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二十八﹚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教训,认真落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措施。安监、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预报预警制度,形成应对自然灾害、防范事故灾难的协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工作,做好河道、堤坝、水库、路桥涵洞、山体边坡等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工作。
  
  七、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二十九﹚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积极支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提案,定期不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汇报、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十﹚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充分利用行风热线、投诉举报热线等平台,畅通民意、民声沟通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如实反映情况的举报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动员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三十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作经验,支持新闻媒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和舆论监督,推动有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此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