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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渝规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接上页]

  (2)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图说(1份,附电子文档);
  
  (3)建设项目弱电系统设计图说(1份,附电子文档)。
  
  6、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含建设工程涉及河道部分工程设计方案,2份);
  
  (2)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或研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份,限长江、嘉陵江两岸50年一遇洪水位(北碚为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区域内修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封盖、改造次级河流及其它自然水域的建设项目,同时附专家评审意见)。
  
  7、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1)机场规划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建设项目最高点坐标及其海拔高度)
  
  (2)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含建设项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构筑物净高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有线传输设备、高压供电线路及工业高频炉等电磁辐射设备的情况)
  
  8、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1)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2)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a、《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份);
  
  b、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c、无线电台(网)设计方案(2份)。
  
  9、涉及电力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纳入《重庆市电网专项规划》并在已划定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2、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3、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设置港口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只需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
  
  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无并联审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后,由规划部门单独审批: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2份,附电子文档);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五)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六)年度计划文件(限国家或市政府规定需要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第八条 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到市规划局或各区分局报建窗口提出申请。纳入试点范围第(一)项的建设项目,在各区分局报建窗口报建;纳入试点范围第(二)项的建设项目中跨行政区的,到市规划局报建窗口报建,其余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区分局报建。报建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填写申请材料回执,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2、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规划部门也可约请协办部门参与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复函。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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