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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渝规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接上页]

  同意受理的,规划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以下简称“电子邮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协办部门应在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派专人到规划部门报建窗口领取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协办部门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规划部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起算。
  
  3、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二)审查与决定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规划部门应自作出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许可)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实施,规划部门应自作出同意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同时,应自同意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许可)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工程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涉及有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查),并将协办审批(审查)意见复函送交市规划局或各区分局报建窗口,履行交接手续。协办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审批时限。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以“同意”、“不同意”、“同意,但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和“不属本部门审查范围,不需本部门审查”四种审批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审批(审查)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由规划部门代为转交申请人。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的审批。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公函的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规划部门承担;规划部门办理的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规划部门可决定中止办理,将进行上述事项的依据、内容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规划部门依据协办部门“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作出不予批准主办事项决定,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出具“同意,但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审查)意见前,规划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规划部门应即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协办项目审批(审查)函。
  
  协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审查意见、超过规定期限回复审查意见、以四种规定审查意见以外的审查意见或以“不同意”审查意见(未附书面理由)回复主办部门的,主办部门可自行办理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建设项目在“一书两证”阶段不涉及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由规划部门于审批时限届满前,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依法单独实施规划审查后,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的决定,并完成许可证件(文件)的制作。
  
  (三)公布与颁发
  
  规划部门自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触摸屏、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布审批结果,申请人即可到报建窗口领取许可证件(文件)。
  
  主办部门负责向申请人转送由协办部门提供的协办审批结论及其附图原件。
  
  第九条 主协办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府网络体系和各部门网络体系,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审批网页,逐步探索网上审批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成本,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条 主协办部门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监督。主办部门应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对协办部门违反主协办工作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且不及时整改的,应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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