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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 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抚育对象 第七条 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森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 用材林抚育对象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抚育技术 第九条 抚育间伐 (一)透光伐 在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 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技术执行《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中的8.1-8.5条规定。 (四)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 (五)抚育强度 抚育作业后,人工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天然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5,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第十条 修枝 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一般采取平切法,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 第十一条 割灌 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作业时,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以有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第十二条 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简易作业道修建 根据抚育作业需求,修建简易的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密度、布局和技术要求参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 作业区(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或符合管理要求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在符合条件的中、幼龄林中,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地块)。 第十五条 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作业区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抚育方式、作业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 第十六条 小班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根据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一般为0.1公顷,标准地总面积应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2%。在标准地内,按标准地调查表(见附样式七)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分别树种、保留木和采伐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起测胸径为5厘米;在标准地内,分别不同径级选取标准木测量树高,一般每个标准地至少量测15株树,标准木按胸径的正态分布进行选取,根据量测结果绘制树高曲线,查算每个径级平均树高。 第五章 作业设计 第十七条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按作业区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设计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