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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可自行依据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一)国债利息收入 1.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优惠依据: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五)其他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项目情况(含核算情况)说明及符合本优惠项目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情况(含核算情况)说明及符合本优惠项目的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情况(含核算情况)说明及符合本优惠项目的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及相关规定。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