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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表十六)
  
  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表十七、附表十八、附表十九)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五、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程序进行统一补充、细化。为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2008年度采取备案方式的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9年度起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
  
  七、本通知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开始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略)
  
  2.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略)
  
  3.农、林、牧、渔业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略)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略)
  
  5.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略)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略)
  
  7.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略)
  
  8.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略)
  
  9.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略)
  
  10.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略)
  
  11.CDM项目减免情况表(略)
  
  12.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略)
  
  1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略)
  
  14.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略)
  
  1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略)
  
  1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略)
  
  17.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情况表(略)
  
  18.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表(略)
  
  19.购置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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