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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组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与所服务的矿山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井工矿山分布集中地区,要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合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七)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环境监察机构专业力量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环境应急队伍,主要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加强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重点领域环境监控,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危险源及污染隐患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八)加强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国省干线公路和县道养护管理部门、路政部门、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等组建道路抢通应急队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道路抢通应急队伍,主要承担道路紧急抢通、清障保畅等任务。要加强与公安交警、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协同处置能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托重点客、货运输企业组建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运输车辆储备管理机制和征用补偿机制,提高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处置能力。 (九)加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建设。我省巢湖、太平湖等重要湖泊,淮河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以交通部门、海事机构为主体,会同公安、气象、农业、卫生等部门,充分发挥专业打捞企业的作用,组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开展水上搜救、打捞等应急处置工作。长江干线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家长江海事机构的应急协同机制。 (十)强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各级公安部门要组织交警、消防等专业力量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主要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要建立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气象、环境等专业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一)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各市、县市政、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各类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应急抢险救援任务。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设备,提高应急抢修保障能力。 (十二)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及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由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卫生应急队伍,主要承担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等任务。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组织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做好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三)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公安、工商、质监、林业等部门,建立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动物疫控技术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主要承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高风险人群监测防控等任务。 (十四)强化电力应急队伍建设。发电、供电和电力施工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组建电力应急队伍,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等任务。加强专业应急装备、交通工具配备,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区域性联合应急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