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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安监字[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以下简称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其采掘施工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市非煤矿山企业采掘工程发包现象非常普遍,采掘施工企业深入到作业现场第一线,因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技术支撑力量薄弱、安全管理不够规范、无安全资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或分包等原因,近年来在采掘施工企业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为此,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加强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淄博建设的高度上,高度重视采掘工程的施工安全,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为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程序,进一步规范采掘施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等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发包工程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依法备案登记,规范监督管理。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承包非煤矿山采掘工程时,须在和发包工程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安监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采掘施工企业实行年度备案登记制度,凡是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地下及中型以上(含)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采掘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承包中型以下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采掘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于2月15日前将备案汇总表报市安监局。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发放采掘施工登记证(表样由市安监局统一制订);未进行备案、登记和未取得采掘施工登记证的,严禁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严禁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将所承包采掘工程违法进行层层转包或分包。
  
  (二)加大安全投入,依靠技术支撑,提高抗风险能力。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向市、区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时,由发包工程的非煤矿山企业出具发包工程情况及工程数量证明,每个项目部承包一个采掘工程必须向发包工程企业交纳10万元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若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可自行结转到下一年度),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发包工程企业按照指定的帐户专门储存、管理,用于其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善后有关事宜费用支出;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财企〔2006〕478 号)规定,单列帐户,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聘任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承包工程制定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且必须由发包工程企业审核或备案,进一步提升其抗风险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三)规范备案程序及资料
  
  备案登记工作实行“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发包工程企业把关、市(区)安监局审核”备案登记的原则。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备案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将备案登记资料汇总装订成册(A4制)后,经发包工程企业认真把关合格,提报相应市、区安监局进行审核备案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采掘施工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明确各级职责,不断强化采掘施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力度
  
  对采掘施工企业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职责,形成采掘施工企业、发包工程企业、各级安监部门齐抓共管的统一格局,努力减少因管理、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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