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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证协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等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证券公司: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并聘任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现予公布。
  
  附件: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
  
  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的评价工作,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评价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依据本评价工作规程的规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条 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会等单位推荐,选聘行业内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要求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由协会聘任并公布。
  
  每次评价工作会议原则上由9-11名专家参与评价。
  
  第四条 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对证券公司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审慎负责地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独立发表个人评价意见、独立表决。
  
  第五条 评价工作小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到场,对试点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陈述,并接受询问。必要时,评价工作小组也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对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以及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二)业务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
  
  (三)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
  
  (四)业务技术系统
  
  (五)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六)客户管理和投资者教育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评价工作小组采用工作会议方式,集中对各证券公司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评价工作小组会议程序如下:
  
  (一)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审核材料,撰写工作底稿。
  
  (二)评价工作小组专家集中听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试点实施方案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
  
  (三)评价工作小组会议讨论。评价工作小组专家根据对业务实施方案的审核及现场询问情况,发表个人评价意见。
  
  (四)评价工作小组专家进行评价表决。
  
  (五)评价工作小组会议撰写评价意见。
  
  第九条 协会将评价工作小组专家评价意见、表决结果和排名情况函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
  
  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内容
  
  证券公司报送的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简要说明本公司是否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决策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简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情况。
  
  (二)承诺书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并盖章、签字。
  
  1、本公司及本人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
  
  2、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向评价专家提供金钱、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评价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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