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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的《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环保局二○○九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126号)精神,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市有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禁建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新编制的《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实施严格控制,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分布区,集中区外的可养区不得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散养户养殖规模。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福州中心城市规划区:福州市5城区(除晋安区寿山、宦溪,马尾区琅岐等乡镇外)。 (2)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快安片区:东至旺岐境,西至魁岐村,南至闽江,北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 马尾片区:西至旺岐境,东至青州港区,南至闽江,北至君山、红山高程100米等高线;亭江片规划范围:南至马尾片区,北至马尾区与连江县分界线,东至闽江,西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 (3)琅岐经济区:琅岐经济区规划建成区及外延500米范围。 (4)长乐市城市规划区:东至鹤上旗山、北山村洞头高压线路,西至闽江、后岐山,南至首占赤屿、岱边,北至洋屿村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5)福清市城市规划区:西至福厦高速公路、石竹山,东至福厦铁路、瑞岩山、东南大道,南至上迳步履岭、龙江南岸、玉屏山、苍霞村、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北至汽专线、金鸡山、洪宽四路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包括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宽工业村。 (6)闽侯县城市规划区:西至青歧,东至光明村,南至闽江,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包括陈店湖、铁岭、南岭等。 (7)连江县城市规划区:北起东湖口,包括东湖口以外的小片平原,西至玉泉山公园,南至江南乡南部的丘陵,东部沿敖江向东岱一线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8)罗源县城市规划区:东至碧里乡碧里村,西至白塔乡水古村,南至松山镇大获村,北至起步镇杭山村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区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