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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经省政府批准的取水口位于河流的乡镇饮用水源地禁养区: ①闽侯县上街镇清源水厂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清源水厂侯官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300米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②罗源县中房镇水厂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金峰寺集水池和贝里头集水池的整个汇水流域。 ③闽清县池园镇池园水厂及白樟镇白樟水厂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池园水厂取水口渠道以上的流域汇水区,白樟水厂凤凰湖下取水口下游100米和曹埔取水口下游100米处的流域汇水区。 ⑤永泰县长庆镇及梧桐镇自来水厂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长庆镇水厂取水口拦水坝以上的流域汇水区,梧桐镇水厂取水渠道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11)县(市)区为了保护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其它水库,按有关规定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1)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闽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古田溪、安仁溪、梅溪、源里溪、大目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梧溪、磨溪、第一溪、溪源(口)溪、上洞江等主要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清凉溪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3)敖江干流塘坂水库坝址以下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牛溪、贵溪、宦溪、桂湖溪、花园溪、兰水溪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4)龙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龙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闽侯荆溪镇桐口铁路桥以下至闽江干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乌龙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 (6)罗源南门溪、起步溪干流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 (7)其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地表水体实际功能需求,按有关规定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4、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晋安区日溪鸟毛巢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晋安区九峰寺阔叶林保护区、长乐南阳自然生态保护区、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长乐市闽江口湿地自然保护区、闽侯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闽侯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闽清黄褚林自然保护区、永泰东湖尖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等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除上述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5、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畜禽养殖禁养区 鼓山风景名胜区、旗山国家森林公园、福州市国家森林公园、福州西溪温森林公园、长乐大鹤海滨森林公园、董奉山国家森林公园、福清石竹山风景名胜区、福清灵石山森林公园、福清玉融山森林公园、福清玉屏山森林公园、福清龙山森林公园、闽侯县三叠井森林公园、闽侯五虎山森林公园、闽侯石牛山风景名胜区、连江青芝山风景名胜区、闽清白云山森林公园、永泰县姬岩风景名胜区等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平潭国家森林公园、龙凤头海滨浴场、潭南湾、红岩山庄、金坤度假村、将军山、石碑洋、仙人井、南寨山、山岐澳、君山、王爷山风景区用地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规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除上述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6、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及省政府、省直机关及设区市政府拟保留的开发区、投资区。 ①国家级开发区:福州科技园区、福州保税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福清出口加工区、福清元洪投资区。 ②省级开发区: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福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福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福建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福建连江经济开发区、福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 ③省政府、省直机关及设区市政府拟保留的开发区包括:福州软件产业基地、福州金山工业区、长乐两港工业区、长乐滨海工业区、福州空港工业集中区、江阴开发区、镜洋工业园区、敖江工业区、马洋工业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