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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除上述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工业发展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当地工业发展。
  
  7、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养区
  
  福州市主要交通主干道,包括福宁、福厦、京福高速公路、铁路、10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机场专用道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平潭县新规划的环岛公路、县内省道及主干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道路交通景观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划定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1)福州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闽侯县荆溪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连江县琯头镇等。
  
  (2)长乐市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福清市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闽侯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5)连江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6)罗源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7)闽清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8)永泰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9)琅岐经济区现有地域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均为禁建区。
  
  (10)平潭县现有地域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均为禁建区。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除已划为禁养区范围外,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古田溪、安仁溪、梅溪、源里溪、大目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梧溪、磨溪、第一溪、溪源(口)溪、洞江、上洞江、下洞江、莲柄港等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清凉溪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敖江干流塘坂水库坝址以下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牛溪、贵溪、宦溪、桂湖溪、兰水溪、花园溪干流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龙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龙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2000范围内。
  
  (5)长乐市畜禽养殖禁建区:
  
  ①炎山水源保护区:乌龙江高速公路桥断面至营前水闸船舶通道西侧向南岸外延1000米至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②市境内上洞江、下洞江、莲柄港、潭头江、石门溪、首祉溪、大溪、拉溪、三溪等主要河流干流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
  
  (6)长乐市文武砂水库,闽清县岭里水库、安仁溪水库,永泰县油洋水库,平潭县坑头顶水库、大墓水库、大富田水库、韩厝水库、芦山水库的汇水区,以及其他县(市)区具有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库。
  
  (7)罗源起步溪、南门溪流域干流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鼓山风景名胜区、旗山国家森林公园、福州市国家森林公园、福州西溪温森林公园、长乐大鹤海滨森林公园、董奉山国家森林公园、福清石竹山风景名胜区、福清灵石山森林公园、福清玉融山森林公园、福清玉屏山森林公园、福清龙山森林公园、闽侯县三叠井森林公园、闽侯五虎山森林公园、闽侯石牛山风景名胜区、连江青芝山风景名胜区、闽清白云山森林公园、永泰县姬岩风景名胜区等用地范围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建区
  
  福州市主要交通主干道,包括福宁、福厦、京福高速公路、铁路,10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机场专用道主干道两侧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三)畜禽可养区
  
  除上述规定的市级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外均为市级可养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新编制的《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进一步依法划定县级畜禽养殖可养区,县级可养区的划定范围应严于市级可养区范围。
  
  四、实施要求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国土、农业、贸发、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划定区域方案基础上,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划定各行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应严于本方案,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或禁建区范围的应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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