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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的《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环保局二○○九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126号)精神,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市有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禁建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新编制的《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实施严格控制,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分布区,集中区外的可养区不得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散养户养殖规模。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福州中心城市规划区:福州市5城区(除晋安区寿山、宦溪,马尾区琅岐等乡镇外)。
  
  (2)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快安片区:东至旺岐境,西至魁岐村,南至闽江,北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 马尾片区:西至旺岐境,东至青州港区,南至闽江,北至君山、红山高程100米等高线;亭江片规划范围:南至马尾片区,北至马尾区与连江县分界线,东至闽江,西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
  
  (3)琅岐经济区:琅岐经济区规划建成区及外延500米范围。
  
  (4)长乐市城市规划区:东至鹤上旗山、北山村洞头高压线路,西至闽江、后岐山,南至首占赤屿、岱边,北至洋屿村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5)福清市城市规划区:西至福厦高速公路、石竹山,东至福厦铁路、瑞岩山、东南大道,南至上迳步履岭、龙江南岸、玉屏山、苍霞村、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北至汽专线、金鸡山、洪宽四路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包括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宽工业村。
  
  (6)闽侯县城市规划区:西至青歧,东至光明村,南至闽江,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包括陈店湖、铁岭、南岭等。
  
  (7)连江县城市规划区:北起东湖口,包括东湖口以外的小片平原,西至玉泉山公园,南至江南乡南部的丘陵,东部沿敖江向东岱一线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8)罗源县城市规划区:东至碧里乡碧里村,西至白塔乡水古村,南至松山镇大获村,北至起步镇杭山村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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