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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范围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2.2工作任务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2检查依据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2工作准备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5.4制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7整改查处 5.8信息填报 5.9督查 5.10挂牌督办 5.11排序 5.12约谈 5.13通报 5.14验收 5.15奖惩 5.16组卷归档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附录 1.名词解释 2.地块编号方法 3.判别标准 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总则 1.1目的 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2.2工作任务 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2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 4.1.4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5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1.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1核查监测图斑 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