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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对审查报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批工作,进一步增强审批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高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局监察室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我局电子政务系统对行政审批的实时监督功能,加强对海域使用审查报批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附件:1.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海洋局负责组建市级专家库。市级专家库分设围填海项目、港口码头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市级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入选专家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人; (二)组建市级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三)有满足评审需要的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化学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及经济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 (六)本人自愿。 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专家是省级专家库的当然成员,不再另行聘任。年龄超过60岁的著名专家、教授(含院士)不列入专家库,可根据用海项目评审需要聘请。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县级以上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市海洋局。 第七条 市海洋局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各类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实行轮换制,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后,专家评审委员会自动解散。每一届专家评审委员会聘任的委员中,从上届专家评审委员会中续聘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对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审工作需要,或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的上届委员,不再续聘。 第八条 市海洋局对评审专家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聘任期满的专家根据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市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必须从国家级专家库中聘请。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发现与用海项目申请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