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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海洋局
【发文字号】 沪海洋[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郑永来
  
  同济大学水利工程系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教授
  
  
  
  徐建成
  
  上海市水文总站
  
  海洋水文
  
  高级工程师
  
  
  
  徐贵泉
  
  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
  
  水环境
  
  教授级高工
  
  注册咨询工程师
  
  
  
  喻国良
  
  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
  
  港口与近海工程
  
  教授
  
  
  
  程祥圣
  
  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海洋环境检测和监测
  
  教授级高工
  
  
  
  
  
  
  
  
  
  
  
  附件2
  
  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一、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沈依云(副局长)
  
  副主任:陈伯深(纪检组长)
  
  委员:李剑(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华杰(综合规划处处长)
  
  沈于田(计划财务处处长)
  
  朱宪伟(滩涂海塘处处长)
  
  管永华(海域海岛处副处长)
  
  戚建人(海洋环保处处长)
  
  胡欣(科技信息处处长)
  
  刘选游(监察室主任)
  
  丁曜(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常务副总队长)
  
  王肖军(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任)
  
  如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岗位变动,其接任者自动替补。
  
  二、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审核委员会是我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审核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进行审议。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并负责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海域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用海范围、期限、类型和性质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否已协调解决。
  
  (三)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可行。
  
  (四)用海活动是否影响国防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海域海岛处审查意见是否客观、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四、审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审核委员会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对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不得采取传阅会签的形式审核。
  
  (二)审核会议由审核委员会主任召集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三)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四)研究和提出的书面审核意见须经多数正式委员同意,由审核委员会主任签署。
  
  (五)必要时审核委员会可邀请有关处室和单位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对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报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是我局报批用海项目的决策依据。经审核委员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当及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未经审核委员会审核的海域使用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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