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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0年2月2日起,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2月27日、28日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已在本市办理2010年高考报名的考生须持高考报名号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尚未办理高考报名的考生,待被试点院校录取并报到注册后,统一由试点高校向市教育考试院办理有关手续。 考生网上报名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2010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生信息表》在报名确认时经本人签字后上交,上交后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五、考试时间 (一)试点院校可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10年3月6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 (二)艺术、技能类专业加试的时间和命题由各试点院校自主确定,艺术、技能类加试时间应于入学测试后进行。 入学测试的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六、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试点院校应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3月29日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必须在3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二)调档工作 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2010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九、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以及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中等教育等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2000〕第11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10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24所试点高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确定。 十、招生章程 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经过评审,确定参加依法自主招生的各院校须填写《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2)正式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已于2010年1月28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和实施招生章程,并于2010年2月2日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十一、相关事宜 试点院校在经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开展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10年秋季入学。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纪律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应立档保存。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