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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填表说明 一、正表《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如根据不同报考对象分作计划,需说明,如“高中生×名”、“三校生×名”、“(含)退役士兵×名”等,建议该项用列表形式。 四、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 五、“九、录取规则”中不仅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同分处理情况以及投档规定等教育部规定内容,还应增加报名办法及费用、考试内容、加分等属于学校自主招生的内容。 六、正表“十、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七、正表“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中“证书种类”建议采用规范性语言表述:“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学校全称)专科毕业证书”。八、经审核的正表作为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的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