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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铁矿勘查由国家、省统筹部署安排,其中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由国家投资;商业性勘查主要由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和各级财政投资)引导,统一进行前期风险勘查(普查、预查及择优详查)工作;在风险勘查基础上,鼓励有实力的大中型矿山企业、社会投资人投入铁矿勘查,利益共享,为国家建设新的大型(钒钛)铁矿开发基地提供资源保证。 一、积极争取国家地质勘查资金投入 本《铁矿规划》的1:5万区域航空磁测、1:50000矿产远景调查、铁矿资源调查、有关铁矿典型矿床与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科学研究等基础性调查研究工作属于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主要由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和国家其它专项资金承担,提高铁矿基础地质研究程度。 本《铁矿规划》的攀西钒钛磁铁矿整装勘查属于国家级的重要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进行前期风险勘查,取得钒钛磁铁矿找矿重大突破。 二、加大省财政对铁矿地质勘查的资金投入 坚持“取之于矿、用之于矿”原则,加大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对铁矿地质勘查的投入力度,主要用于我省急需的钒钛磁铁矿、富铁矿和易选铁矿的前期勘查,降低勘查风险,引导和拉动社会资本进行勘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金情况和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开展铁矿地质勘查工作。 其中,对本规划的攀西钒钛磁铁矿整装勘查,除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外,加大省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保障整装勘查取得钒钛磁铁矿找矿重大突破。 对我省财政(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具有(333)及以上资源量的矿产地,除另有规定外,主要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同时,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加强对铁矿地质勘查的投入。 三、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地质勘查 建立完善地质勘查工作利益激励机制,改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投资者投入铁矿勘查的积极性。对已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社会商业性铁矿勘查项目,除攀西地区钒钛磁铁矿整装勘查及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外,政府原则上不再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投资商业性铁矿地质勘查,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商业性铁矿地质勘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铁矿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允许铁矿地质勘查投入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成本中据实列支,形成铁矿勘查、矿业开发、矿业权流转有机结合、相互协作的矿业多元化投资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第五节 加强和规范铁矿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 一、加强铁矿地质勘查管理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有关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铁矿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地质工作质量。 1.增强政府对铁矿资源勘查的调控,创造良好的勘查秩序、投资环境和工作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铁矿资源勘查。 2.建立铁矿勘查资质准入制度。除另有规定外,国家投资的铁矿勘查项目、社会投资小型及以上产地铁矿勘查项目应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和找矿效果。 3.建立科学客观铁矿勘查的专家论证体系。由于规划提出的铁矿勘查项目及区块的范围、面积、工作量、经费等是在现有的资料积累和认识上提出的,随着地质工作的深入,调整已规划的铁矿勘查项目及区块的范围、面积、工作量、经费等是符合地质科学规律的。因此,在已规划的铁矿勘查项目专家论证时,可根据铁矿地质实际情况对其范围、面积、工作量、经费等进行调整,促进铁矿勘查更符合地质客观实际。 4.建立铁矿勘查区矿业权退出制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勘查期限内铁矿勘查项目的工作方案、进度、质量、成果等进行监督管理。勘查评价期限按有关规定,在2007年4月20日以前设立的矿业权评价期为12年,之后设立的矿业权评价期为9年。勘查期满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应及时注销探矿权,查明矿产地的鼓励提高勘查级别或申请采矿登记。没有特殊原因,勘查评价期限、投入、规模、环保等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探矿权延续登记。 5.鼓励和支持同一成矿区带内性质相近、相邻的已设铁矿探矿权的整合,按勘查区或勘查区块进行铁矿整体勘查。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