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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推进业主参与监督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改进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企业,拟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拟晋升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逐级申报。
  
  三级(暂定)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在暂定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逾期未申请的,原暂定资质予以注销。三级企业晋升二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二级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并初审核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对取得二、三级和三级(暂定)资质的企业,颁发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本市在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中实行公示、核查及评审制度。
  
  (一)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前,应就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情况(附件1-1)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企业申请晋升二级以上资质的,应选择在管物业项目两种以上物业类型,且不少于物业项目总数量20%的项目提交公示材料;如物业项目中有住宅,必须提交至少1个住宅物业项目的公示材料。
  
  (二)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后,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结合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备案情况和物业项目服务规范的达标检查情况,对其物业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物业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1-2)。内容包括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岗情况、物业项目来源情况(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或产权人选聘协议等)、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和履约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服务规范达标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和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查询情况等。
  
  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实地核查的同时,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征求意见表》(附件1-3)。
  
  (三)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晋升申请后,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物业项目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现有的行政信息资源,及时核查申请企业、物业项目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情况,审查企业在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行为。
  
  1.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将《物业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和《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征求意见表》提交给申请企业注册地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晋升一级资质的,提交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填写《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表》(附件1-4),征求相关部门核查意见;
  
  3.本市注册企业承接外埠物业项目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房管局出具《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外埠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表》(附件1-5),征求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凡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通过“北京建设网”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主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物业项目的项目经理),以及物业项目管理业绩等,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在公示期内收到实名举报的,应进行严格核查。
  
  (五)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按照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核查资质等级条件规定的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职称证书、职业资格,以及人员到位情况;建立和完善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和管理系统;杜绝借用、重复使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认定为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行为,不予批准其资质申请。发现有关人员借用、重复使用证书的,应对所涉及的企业重新核查其人员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依法撤回原资质证书;对违法违规人员,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的申请、考核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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