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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晋升一级资质等级核定的企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听取专家意见。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立物业管理一级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评审专家为5-7人单数。专家评审会包括申请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的现场质询,其中管理居住用途的物业项目须抽取1-2个项目经理参加质询。专家评审会应当就该企业申请一级资质所具备的法定条件提出意见。
  
  四、企业通过“北京建设网”申请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网上填报后,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附件1)提交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隐瞒、虚报行为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事项。
  
  五、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市或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业务后,物业项目实地核查、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和网上公示工作均应在审查阶段同期完成。外埠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专家评审工作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六、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运用行政管理信息资源,与各级相关部门建立监督联动机制,按照法定条件严格审查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七、已领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签约后30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进行物业项目备案,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逾期未办理物业项目备案的,由物业项目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进行核查,填写《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情况核查表》,并将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理。
  
  八、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和外埠申请迁入本市等涉及晋升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变更业务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本通知办理。
  
  九、本通知自2010年3月5日起施行,此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附件:1-1.《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信息公告》示范文本
  
  附件:1-2.《物业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示范文本
  
  附件:1-3.《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征求意见表》示范文本
  
  附件:1-4.《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表》示范文本
  
  附件:1-5.《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外埠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表》示范文本
  
  附件:1-6.《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示范文本
  
  附件:2.《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情况核查表》示范文本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材料目录: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晋升一级的三份);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报表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附件1-6)原件;
  
  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六)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原件,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八)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九)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等;
  
  (十一)《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信息公告》及情况说明;
  
  (十二)申请晋升一级资质等级的企业,填报《物业管理企业基础信息填报表 》两份,并备软盘或U盘一份。(注明:此表为报送建设部审批所需,可到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咨询)(地址:北京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3室,电话:010-88082258/8808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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