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晋升一级资质等级核定的企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听取专家意见。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立物业管理一级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评审专家为5-7人单数。专家评审会包括申请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的现场质询,其中管理居住用途的物业项目须抽取1-2个项目经理参加质询。专家评审会应当就该企业申请一级资质所具备的法定条件提出意见。 四、企业通过“北京建设网”申请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网上填报后,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附件1)提交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隐瞒、虚报行为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事项。 五、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市或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业务后,物业项目实地核查、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和网上公示工作均应在审查阶段同期完成。外埠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专家评审工作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六、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运用行政管理信息资源,与各级相关部门建立监督联动机制,按照法定条件严格审查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七、已领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签约后30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进行物业项目备案,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逾期未办理物业项目备案的,由物业项目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进行核查,填写《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情况核查表》,并将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理。 八、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和外埠申请迁入本市等涉及晋升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变更业务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本通知办理。 九、本通知自2010年3月5日起施行,此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附件:1-1.《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信息公告》示范文本 附件:1-2.《物业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示范文本 附件:1-3.《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征求意见表》示范文本 附件:1-4.《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表》示范文本 附件:1-5.《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外埠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表》示范文本 附件:1-6.《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示范文本 附件:2.《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情况核查表》示范文本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材料目录: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晋升一级的三份);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报表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附件1-6)原件; 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六)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原件,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八)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九)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等; (十一)《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信息公告》及情况说明; (十二)申请晋升一级资质等级的企业,填报《物业管理企业基础信息填报表 》两份,并备软盘或U盘一份。(注明:此表为报送建设部审批所需,可到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咨询)(地址:北京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3室,电话:010-88082258/88083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