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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命令,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备案规章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省人大的重要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