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四十五、各副省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省长签发。
  
  四十六、精简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召开全省性会议,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报批。
  
  贯彻国务院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全省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省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省政府。
  
  四十八、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法规、规章的公文,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五十、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