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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农业部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养护和修复水生生物资源,现将《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组织报送相关文件。
  
  附件: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年三月八日

  
  
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和2010年中央1号文件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201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现提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内容
  
  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沿海渔民减船转产三项内容。
  
  二、项目申报范围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可申报增殖放流资金;沿海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可同时申报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资金和减船转产资金。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增殖放流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以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为单元进行规划并确定放流任务,以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项目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黄渤海区渔政局会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在渤海公共水域开展生态性、实验性、标志性放流。
  
  2.放流苗种要求。放流品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资源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放流苗种选择应为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本地种或子一代。其中:
  
  经济物种,包括国家确定的广布种、区域种和地方特有种,以淡水和海水鱼类、虾蟹类等为主,用于上述物种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总资金的90%。鱼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3厘米以上,虾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1厘米以上,海水蟹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二期以上,海蜇的放流苗种规格为1厘米以上。
  
  珍稀濒危物种,主要以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为主,用于上述物种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珍稀物种增殖放流总资金的90%。其中:中华鲟、达氏鲟、大鲵放流苗种规格为20厘米以上,施氏鲟、达氏鳇放流苗种规格为5厘米以上,胭脂鱼放流苗种规格为3厘米以上,海龟放流苗种规格为100克以上。
  
  3.资金使用要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放流苗种支出,包括: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放流前期的苗种检验检疫、暂养、包装、运输费用以及放流期间公证公示、放流苗种标志和放流后期跟踪监测、效果评估费用等。其中:购买放流苗种方面的费用支出应不少于总资金的90%。
  
  4.项目补助规模。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近岸各重要海域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各省(区、市)内陆各重要水域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濒危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黄渤海区渔政局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5.申报材料内容。包括:一是放流地点,具体到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阐述在该水域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必要性,增殖放流针对的突出问题和功能定位;二是放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具体放流时间安排,放流苗种来源与管理,包括生产单位、监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方式等;三是项目经费预算和测算依据,包括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情况;四是项目工作目标和预期效益;五是相关保障措施(禁渔、放流效果评价等);六是增殖放流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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