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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若干意见

[接上页]

  8.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并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于2010年3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由市中招办组织文化考试,单独设立考场,考试时间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同步。由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的中专、职业教育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0年4月进行。
  
  (4)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9.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
  
  根据沪教委基〔2009〕89号文第(三)款,参加2010年中考报名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可填报志愿,由招生部门根据学生的考试分数以及志愿顺序投档,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参加本市中考但未填报志愿,或未参加本市中考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要求到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入学,入学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四)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五)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职能,要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目标和成才途径。市、区县教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市、区县招生部门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宣讲、咨询等各种途径与方法,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初中学校要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五、管理和监督
  
  2010年本市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及各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切实做好中招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教育局、招生部门、招生学校等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切实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发挥招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报名、招生考试、阅卷、投档录取、信息公开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具体要求另发。
  
  六、2010年本市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另发。
  
  附件: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证明单位
  
  加(降)分
  
  幅度
  
  先进奖励
  
  1
  
  毕业学年被评为上海市市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本市应届
  
  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教委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2
  
  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政策性照顾
  
  3
  
  烈士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
  
  民政部门
  
  降20分录取
  
  4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驻沪部队牵头单位)、省市级公安局
  
  降10分录取
  
  5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原上海迁出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降5分录取
  
  6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
  
  侨务部门
  
  降5分录取
  
  7
  
  少数民族学生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
  
  民族事务部门
  
  降5分录取
  
  8
  
  台湾省学生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
  
  台办
  
  降5分录取
  
  9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考生
  
  市人保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降5分录取
  
  注:上述项目加分不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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