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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的《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0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四类重大动物疫病和鸡新城疫常年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应免疫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动物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城镇宠物犬、农村散养犬狂犬病应免犬只免疫密度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 (三)牲畜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畜禽建档率、畜禽圈舍消毒面、畜禽驱虫面均达到100%。 二、职责分工 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四类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的采购、供应并承担疫苗采购经费,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市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确保免疫工作目标的实现。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动物防疫人员经费、免疫耗材购置费、免疫副反应抢救及死亡补偿金、免疫质量监测费等有关经费以及非市级以上财政承担的疫苗采购经费,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监管,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免疫政策的落实。积极支持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备疫苗存放、转运专用设施、设备和库房。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动物防疫疫苗使用计划,领取、保存、使用及监管强制免疫疫苗。 全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督促落实免疫工作,评价免疫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有关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强化考核奖惩。转变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免疫工作由季节性免疫向常年性免疫转变、由单纯注重免疫密度向密度与质量并重转变、由盲目免疫向“以监定免”转变、由被动接受免疫向主动申报免疫转变。要随时掌握免疫工作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动物养殖环节常年免疫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常年免疫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公益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常年免疫措施,督促各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对新生、补栏、过免疫保护期、抗体监测不合格的畜禽按照“主动报告免疫制”、“三旬分类免疫制”等要求及时开展免疫工作,督促规模养殖场业主按免疫程序及时实施免疫。进一步强化种用畜禽和仔畜(雏禽)免疫,突出抓好母猪和奶牛免疫工作。 (三)狠抓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全面推行常年免疫制度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扎实抓好散养畜禽拉网式普免、消毒灭原、疫病普查、畜禽驱虫、防疫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等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 (四)开展免疫技术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的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技术操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杜绝打假针、打空针、减量注射或注射过期失效疫苗的违规行为,保证免疫质量。 (五)建好免疫档案。 对养殖户(场)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持有的免疫档案、养殖户(场)持有的免疫证明、免疫家畜佩戴的二维码标识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