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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渔业工作会议和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工作座谈会精神,做好2010-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由农业部统一领导,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部渔船检验局和海区渔政局配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创建活动。
  
  农业部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国创建活动方案、评审窗口单位等重大事项。由部渔业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渔政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部渔船检验局和各海区渔政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二、参加范围及评选办法
  
  按照立足基层、服务渔民的原则,创建活动面向地(市)级及其以下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所辖执法船舶,同时向县(市、区)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倾斜。依照修订的《2010-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办法》(见附件)进行评选,其中未参照或纳入公务员法管理和没有独立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参加评选。创建活动拟评选90个窗口单位,每年评出30个左右。
  
  三、工作安排
  
  (一)报送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于4月15日前将各地制订的新一轮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二)推荐候选单位。于8月20日前将推荐的2010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各省(区、市)和各海区渔政局分别推荐1-2个候选单位。
  
  (三)组织考核评审。部渔政指挥中心按照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形成报告后交领导小组集中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我部命名为“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创建活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办法》推荐执法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符合条件的单位。
  
  (三)大力宣传窗口单位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学先进、赶先进、创先进的良好氛围,通过创建活动促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联 系 人: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督导处,杨靖、郭振华
  
  联系电话:010-59193103、59193101(传真)
  
  电子邮箱:fisheryccs@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2010-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评选、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关于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05]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是指积极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渔业行政执法和服务工作突出,渔民群众满意,并由农业部评选授予“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
  
  第三条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基层的渔业综合执法单位为重点。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考核内容
  
  第四条 参加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的对象为在一线执行渔业法律法规,为渔民提供办理证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等执法服务的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渔政执法、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具体为:
  
  (一)全国省以下的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二)在农业部登记注册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
  
  第五条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主要考核内容:
  
  (一)渔业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建设情况;
  
  (二)参照或纳入公务员法管理并有独立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名称情况;
  
  (三)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四)渔业行政执法和服务渔民工作情况;
  
  (五)《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和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六)渔业行政执法单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七)规范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八)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办公环境和办公设备情况;
  
  (九)加减分的规定。
  
  第六条 根据第五条考核内容,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应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履行《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主体资格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参照或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执法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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