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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的要求,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继续做好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要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配套规定,确保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广纳民意,集中民智。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三、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省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研究、广泛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主动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 四、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部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起草任务。对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也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10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10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确保质量,使政府立法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为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提供制度保障。据此,对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