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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减少不稳定因素,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加大力度,协调推进,在前几年工作基础上,再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中连片及零星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0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从根本上改善10.2万户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政策。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补助资金。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市、县(区)进行奖励,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重点建设调控资金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