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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7 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的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2 设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的得1分,优先优惠服务对象满意的得1分。 18 积极扶持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年度安置率(含货币化安置)达到90%。 2 安置率达到要求的得2分。 19 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 2 出台地方性优待办法的得1分,政策落实到位的得1分。 20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2 免收军车通行费用的得1分,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得1分。 四、 拥 政 爱 民 成 果 显 著 (11) 四、 拥 政 爱 民 成 果 显 著 (11) 21 驻军部队每年有拥政爱民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1 有工作计划的得0.5分,有检查和工作总结的得0.5分。 22 积极参加和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建设,有规划措施,有援建成效。 2 有规划措施的得1分,规划落实的得1分。 23 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 2 有预案的得1分,圆满完成任务的得1分。 24 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工作,积极参加驻地新农村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有扶贫联系点和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建点,每年援建有计划、有项目、有成效。 1 有扶贫联系点的得0.5分,援建计划落实的得0.5分。 25 大力开展助学兴教,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 1 援建贫困学校的得0.5分,开展结对助学的得0.5分。 26 参加军地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 1 参加捐赠活动的得1分。 27 参加驻地绿化美化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显。 1 圆满完成地方赋予的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任务的得1分。 28 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每年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一至两件有影响的实事好事。 1 达到要求的得1分。 29 广泛参与平安建设,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1 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建设的得0.5分,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的得0.5分。 五、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 (32) 五、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 (32) 五、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 (32) 30 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出台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 2 有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的得2分。 31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奖励办法。 2 有奖励办法的得2分。 32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2 把军事设施保护列入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计划的得0.5分,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完好的得0.5分,地方建设没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或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得1分。 33 严格落实征兵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兵员质量。 1 没有违纪问题的得0.5分,没有责任退兵的得0.5分。 34 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 2 现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各得0.5分,残疾退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的得0.5分、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得0.5分。 35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1 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 36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区、市)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2 达到国家和省(区、市)规定标准的得1分, 高于国家和省(区、市)规定标准的得2分。 37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辖区和县级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 1 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落实的得0.5分,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得0.5分。 38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1 已解决的得1分。 39 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按时足额发放。 2 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得1分,按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