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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完善督导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教育督导立法,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和专业化督学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 (三)努力营造促进基础教育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学校要加强与社区、家长的联系与合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促进首都基础教育全面、协调、优质、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