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8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荐评选的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 2005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颁发奖章、证书和1万元奖金。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今年,分配给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150名。按照全国的分配原则,本次名额分配是根据各地职工人数、农村劳动力人数与贡献大小进行测算。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参考2005年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的情况,来确定名额。 (一)分配给各市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是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5--2009年各市职工人数、农村劳动力人数、GDP、财政收入等因素进行测算的。 (二)在分配各市名额的同时,对省各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省直机关也分配少量名额。 (三)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名额由上级高院统一分配。 四、推荐评选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 (二)推荐评选工作的程序。 1.推荐人选须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经逐级审核后,由各市级推荐评选委员会向省推荐评选委员会推荐。省推荐评选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拟向全国推荐人员方案,经省政府研究批准后,上报全国筹委会预审、审批。 2.推荐人选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省和全国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媒体在主要报纸,政府和部门网站等。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3.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和工商联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