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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0〕30号),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贯彻国发〔2004〕10号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紧密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创新,不断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通过示范单位1年左右的探索实践,切实做到提高执法效能添新举措、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出新成效、增强队伍素质上新台阶,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好的经验。
  
  二、主要任务及重点要求
  
  (一)建立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
  
  明确划分市与区(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级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市级部门行使,规定由县级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区、县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其执法重心适当下移给区县,除省级部门行使的外,一般由区县部门行使。
  
  (二)依法梳理细化行政执法职权,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执法岗位
  
  在2007年开展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三项清理”的基础上,根据新出台(包括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予以充实、更新。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职能职责的调整情况,将承担的法定职权和职责,按照领导分工和内部保障服务、监督管理以及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行政管理事项、权限、责任和行为规范,把法定职权职责分门别类地层层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解决机关内部某些人员有权无责、权大责小和权责脱节等问题。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并落实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不作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得超越或者滥用执法权,不允许“乱作为”现象发生;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不得放弃或者推诿法定职责,职权不能擅自“转让”和放弃,不能有“不作为”的情况出现。
  
  (四)行政执法活动实体合法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应使行政执法的实体部分各要素合法。一是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二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是行政处罚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要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四是处理决定合法适当。
  
  (五)落实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和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对应的省级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和基准执行,严格按裁量标准进行执法,使行政处罚不仅合法,而且适当。
  
  (六)建立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核、决定等行为相对分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完善和严格实行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相分离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有效制约,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督的有效性,避免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
  
  (七)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合法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具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执法。要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税费征收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进行细化,形成环环相扣的合法、简便、可行的工作流程。二是要利用现代技术平台,将各类行政执法标准、流程软件化、网络化,逐步形成固定化的操作模式,对执法人员个人而言,使执法标准不可改,流程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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