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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做好协调衔接。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统领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专项规划之间以及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保证规划目标、生产力布局、投资安排、政策手段能有机对接。应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空间开发中的总控性地位,规划中涉及生产力布局的任务安排都要遵循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区域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以及开发管制原则。 (三)突出程序规范。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是提高规划科学性的重要基础。应进一步规范编制程序,严格遵循规划编制各个环节的要求,以程序的规范来保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在编制和审批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应充分发挥规划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论证作用,涉及规划的重大修改等重要事项需经过专家委员会的集体讨论。 (四)落实民主参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编制工作不仅是政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各级各类规划都应提高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通过开展建言献策活动、专家咨询论证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提出的具有建设性的参考意见,努力提高规划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把各方面的研究成果作为制定规划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真正让社会各界参与规划、认知规划,切实把规划目标转化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明确专门负责“十二五”规划工作的领导同志,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应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要加强相关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