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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 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二、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 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开通之前,会员应先向本所报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报备具体流程如下: (一)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通过“业务办理-会籍业务-会员证券账户报备”菜单进入账户报备页面; (二)在线填写账户编码、账户名称、账户类别等内容并提交。 第三章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一、申报指令要求 会员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和普通交易委托。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融资或融券标识等内容;会员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委托的,其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交易申报指令内容一致;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强制平仓指令还应当包括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一) 融资买入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买入委托,向本所发送融资买入申报指令,其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标的证券代码; 4.买入数量; 5.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资”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其卖券还款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卖出申报指令内容一致,不需加“融资”或“融券”标识。 (二)融券卖出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券卖出委托,向本所发送融券卖出申报指令,其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标的证券代码; 4.卖出数量; 5.卖出价格; 6.“融券”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买券还券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融出证券代码; 4.买入数量; 5.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券”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买券还券时仍需加“融券”标识。 (三)强制平仓申报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当会员强制卖出时,申报指令中必须包含“强制平仓”标识;当会员强制买入时,申报指令中必须包含“融券”和“强制平仓”标识。 强制平仓指令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融资买入的强制平仓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证券代码; 4.卖出数量; 5.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资”标识; 7.“强制平仓”标识; 8.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融券卖出的强制平仓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融出证券代码; 4.买入数量; 5.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券”标识; 7.“强制平仓”标识; 8.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强制平仓时仍需加“融券”及“强制平仓”标识。 (四)信用证券账户买卖指令中营业部识别码的申报 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卖指令申报,应按本所对集中交易买卖指令申报要求,申报营业部识别码,即在委托流水号的前两位填报同一会员属下的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二、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