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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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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余券处理
  
  由于本所《交易规则》对买入数量单位的限制,在融券合约数量有零股的情况下,可能造成融券买入(包括买券还券和融券强制平仓)的数量超过融券余量的情况,此时需进行退券(余券返还)处理。为真实反映市场融券业务的实际情况,并统一申报数据口径,对融资融券余额申报数据中融券相关字段增加以下要求:
  
  如当日买券还券、融券强制平仓发生数量分别或累计超过其应了结的融券合约数量,融券余量应申报实际了结掉的融券合约数量。超出融券合约数量部分的退券视为修正处理,不纳入申报数据。
  
  四、数据处理
  
  融资强制平仓中,允许会员处置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任何担保物,并用所得资金了结深市融资合约。对于会员用处置A证券所得资金了结深市B证券融资合约的,该合约了结金额纳入融资强制平仓偿还金额,但与强制卖出B证券直接了结合约不同,属于以现金方式了结。
  
  会员在报送本章第一条规定的申报内容第(三)、(六)项数据时,应当与当天交易数据一致,其他项目应当为实际发生的数量,不应包含佣金、交易经手费等费用或退款、退券的部分。在报送金额类数据时,计算过程中应精确至0.001元,最终计算结果精确至1元。
  
  如某标的证券前日融资余额、融券余量都为零,且当日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则无须申报该标的证券。但会员报送的汇总记录(证券代码为“999999”)中应当包含所有标的证券,报送记录按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
  
  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
  
  五、数据未申报或申报错误
  
  会员当日在规定时间有多次申报的,本所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准。会员当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数据的,本所按其当日无融资融券交易进行数据统计和对外披露。
  
  (一)应急申报
  
  应急申报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使用,启动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7:00前通过“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中的“公文及报表上传”栏目下的“融资融券数据报送”子栏目,将正确的数据(全量数据)以DBF文件格式上传,上传时应完整填写各项内容:
  
  1.因技术系统、通信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当日无法在规定时间申报数据;
  
  2.申报数据存在重大错误的;
  
  3.本所稽核发现会员当日申报数据发生错误,并且当日发生标的证券融资余额(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可流通量)的25%(或降低至20%)时。
  
  对于上述情况,本所将通过短信通知会员融资融券业务联系人。该联系人应当立即核实是否确实存在上述问题。
  
  (二)非应急申报
  
  非应急情况下的未按时申报数据或者申报数据存在错误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15︰00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并应通过“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中的“公文及报表上传”栏目下的“公文上传”子栏目,将正确的数据(全量数据)以DBF文件格式上传。上传文件以“××证券×年×月×日融资融券正确数据”作为标题。该数据仅供监管使用,不影响已经披露的数据。
  
  各会员应仔细区分不同情况下的数据申报途径,对数据严重错报、漏报的会员,本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一、每月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以“公文上传”的方式,向本所报告以下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一)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二)已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数量;
  
  (三)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值:
  
  1.会员对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2.会员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3.会员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
  
  4.会员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
  
  5.会员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股票总市值20%的情况。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具体文件格式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客户特定证券卖出情况月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会员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以“公文上传”的方式报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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