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只能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在普通交易单元(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交易,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的交易不能申报带“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等标识; (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除本所公布的担保物、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除本所公布的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三)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四)客户不得卖出超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 (五)客户买券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其融券余量+100股(份); (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 (七)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八)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 三、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风险识别及评估与控制体系,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风险,同时还应当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二)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三)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会员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期限,也可以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五)发生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会员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六)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七)会员不得接受其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向其客户借出该类证券。 第四章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本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及交易系统向市场公布。同时,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调整并公布。 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融资标的和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本所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包括在本所上市的A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但B股、协议平台单边挂牌债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一级托管债券除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及交易系统向市场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其折算率。 会员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股票、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以及其他上市债券以证券市值为基准计算,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以证券市值或净值为基准计算。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详见下表: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 A股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 不超过70% 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 不超过65%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 0% 基金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不超过90% 其他上市基金 不超过80% 债券 国债 不超过95% 其他上市债券 不超过80% 权证 权证 0% 第五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一、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与客户所交付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其中: (一)会员向客户融资供其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