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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六、支持和加快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扶持和发展中药材种植产业,把好源头质量关。落实政府对中药材种植的相关扶持政策,开展中药材的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控制、质量控制以及标准化研究,推进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和中药材GAP认证,重点促进“浙八味”中浙贝、麦冬等道地药材的种植规范化管理和技术进步,提升中药材种植水平和中药材质量。
  
  (二)传承和提升中药工业,培育中药品牌。加大传统中药名方挖掘和推广力度,认真做好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工作,促进产业化生产。加快中药现代化科技创新平台、中药企业技术中心、中药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建设,实施一批名优、传统中药产品的二次开发,注重海洋药物的开发利用,开展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改造项目,培育2~3个在省内外具有知名度的宁波中药大品牌。
  
  (三)规范和完善中药市场管理,保障疗效和安全。以中药生产企业GMP认证、中药流通企业GSP认证和中药饮片符合《浙江省炮制规范》等为准入要素,加强中药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中药流通监管协调机制,规范中药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使用等环节管理,切实保障中药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
  
  (一)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深入挖掘宁波中医药文化积淀,收集整理中医药文献及资料,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逐步建立中医药文化普及机制,采用电视、广播、报刊、动漫画、讲座(市民讲堂)等多种手段,广泛传播、普及中医药防治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二)重视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各中医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健康教育宣传中要体现中医药防治知识和文化理念。各级中医药学术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办好学术刊物,开展学术活动,扩大中医药学术影响力。
  
  (三)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利用我市港口、人文和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传统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吸引境外人员来甬学习中医药,扶持和协助有条件“走出去”的中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与合作,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商、经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中医药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对中医药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通过公共财政投入结构的调整优化,到2012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经常性中医事业费占经常性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2010年起,新增对中医类经常性经费补助范围,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对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按每中医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应保证国家级、省市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工程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医疗保障政策。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都应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定点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项目、院内中药制剂、中药品种(含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和门诊煎药费纳入报销范畴,将能体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院内中药制剂尤其是外用药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并逐步扩大目录里甲类中药饮片的品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补偿比例原则上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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