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支持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依法简化院内中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申报程序,加快审批,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共建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加强院内制剂管理,保证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在卫生、药监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院内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 (五)健全中医药管理监督体系。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单独设立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人员编制,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一○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