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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六政[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同时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七)讨论需报省政府或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各县区有关规划,市及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七)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审批,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六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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