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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组建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广州市版权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文化局、原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版权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市版权局牌子)。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并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市版权局牌子)。
  
  (四)将原市文化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规划局。具体包括: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指导区、县级市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会同市文物等部门加强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五)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六)增加协调与监管市属大、中型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工程的职责。
  
  (七)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文物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
  
  (八)加强对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管理的职责。
  
  (九)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十)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室)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协调市重点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本市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六)指导区、县级市、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单位的工作,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电视类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对新闻出版发行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的管理工作,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管理,负责设立驻穗记者站的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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