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印刷企业开办、年审和境外出版物(印刷品)来料加工的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督管理著作权贸易活动,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著作权咨询、鉴定等服务。 (十)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和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前置审批,按分工管理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对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的管理。 (十一)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二)负责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制定文化人才培养规划,管理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的科研与开发应用工作。 (十四)指导区、县级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市版权局牌子)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保卫处牌子)。 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和机关文秘、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档案等工作,统筹和综合协调全局性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重要文件;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外事、接待工作,组织协调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综治维稳、拥军优属、征兵和民兵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承担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有关听证工作;组织拟订机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重大课题调研活动,负责起草综合性调研报告和领导讲话。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和政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经费;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文化、文物事业和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四)艺术处。 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协调文学艺术创作、艺术生产、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和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对文学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指导文学艺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社会文化处(挂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牌子)。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群众文化工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文化“农家书屋”、“绿色网园”建设规划,指导业余文化艺术的创作与培训;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管理、协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以及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承办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文物处(挂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并实施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及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参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审核、监管工作;管理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博物馆处。 拟订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市属博物馆、纪念馆藏品的征集、保护、陈列、研究、向公众展示及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协调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馆收藏展示的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初审并指导其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和管理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拍摄、复制、交流、展览工作,引导民间文物的收藏、交流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协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指导博物馆行业协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