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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鹿泉、栾城、藁城、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0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0〕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碧水蓝天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石政发〔2010〕5号),我局制定了《省会“工地抑尘”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省会“工地抑尘”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提升“三年大变样”内在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0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0〕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碧水蓝天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石政发〔2010〕5号),市建设局决定在全市建设施工现场开展“工地抑尘”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三年大变样”为目标,以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为重点,全力开展“工地抑尘”工作,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让广大市民呼吸上更新鲜的空气,享受更洁净清新的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数字化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督力度,落实对策措施,严格抑制建设施工扬尘的产生和排放,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拆除工地扬尘污染得到全面有效控制,为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2010年优良天数稳定在317天以上目标的实现,做出建设行业应有的贡献。 三、活动范围 全市在建的建设施工工地。 四、治理标准 (一)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的规定,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3.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其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4.0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采用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5. 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6.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方式硬化。 7.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作业,并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8. 石环公路以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环路以内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0年7月1日起,扩大到市城区和高新区所有建设项目(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9. 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10. 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11.进出工地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清扫前应洒水,避免扬尘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