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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海事局
【发文字号】 粤海事船员[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通知(修订)

各直属局:
  
  为提高小海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精神,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精神,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体育运动船舶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 在广东小海船上任职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拖轮的船长、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一致。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申请小海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申请小海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3.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三)符合船员体检标准的要求;
  
  (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近5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完成本办法规定的适任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广东海事局所属各直属海事局依据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小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统一使用丁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确定。
  
  第七条 适任证书由各直属海事局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签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第八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和职务;
  
  (四)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
  
  (五)证书签发机关;
  
  (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官员的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和职务设置:
  
  (一)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船舶;职务设置为: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
  
  (二)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职务设置为: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三)近岸航区无舱室小海船;职务设置为:驾机员。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的日期,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的日期。
  
  第三章 适任考试、评估
  
  第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
  
  (一)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0天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培训。
  
  (二)申请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航海技术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驾驶或航海技术专业的教育。
  
  (三)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5天的船长业务培训。
  
  (四)申请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轮机工程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
  
  (五)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5天的轮机长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开展小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获得主管机关的认可,具备规定的资质并按照《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培训,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对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海事局提交开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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