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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二选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二选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二选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34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决定开展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二选一”试点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有利于城乡一体化有序推进的总体方针,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实现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二选一”试点,促进农村宅基地与城镇房屋产权制度的有效对接,引导农民住房由分散居住向中心城镇适度集中,不断改善农民的生活方式;促进农村承包地与现代农业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有效对接,引导农村土地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不断改善农民生产方式。
  
  二、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二选一”试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不得强迫命令;要公开、公正、公平,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确保农民受惠得益。
  
  (二)科学规划。农村居民公寓式住房建设要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谐性,突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民俗文化、地方特色,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眼前与长远、住宅集聚与产业发展等关系,防止和避免二次拆迁、重复建设等短期行为。
  
  (三)节约用地。农村居民公寓式住房建设要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项目选址要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废弃地;要挖掘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并坚持控制总量;要落实责任制,搞好复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规范运作。“二选一”试点要以户为单位、以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式住房为准入条件;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确保试点工作稳定、有序、顺利推进;要坚持规范运作,建设成本独立核算,建房资金自求平衡,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三、试点内容、范围及条件
  
  (一)试点内容。“二选一”试点是指农民以宅基地换城镇公寓式住房与承包地换城镇社保任选其一、分步推进。先期的“二选一”试点选择以农户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式住房,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不变,农民的户籍身份保持不变。农民集中居住后,鼓励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发展现代农业;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整理为耕地或存量建设用地,达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
  
  (二)试点范围。“二选一”试点在五县(市)(不含城关镇和街道)范围内共选择2-3个乡镇进行,试点中以整村推进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式住房为主,以零星置换为辅,可结合下山移民、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空心村整治及园区开发等项目进行宅基地转换城镇公寓式住房工作。
  
  (三)试点条件。1.大部分村民已从事二、三产业,农民有改善居住条件意愿且愿意放弃宅基地;村级班子团结,群众威信高,办事能力强。2.村民居住相对分散,宅基地户均占地面积较大,具有宅基地整理和集约利用的潜力。3.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的建设农村居民公寓式住房的用地空间。4.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能基本满足农民的转岗就业要求。
  
  四、相关政策
  
  (一)优化村镇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抓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试点乡镇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并将其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经省政府确认可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项目用地,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纳入建设用地布局,确保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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