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员会委、四川省卫生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高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1名
  
  中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1名
  
  有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类似工作
  
  
  
  有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25
  
  25
  
  25
  
  20
  
  20
  
  1.3工艺运行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明确的工艺运作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并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管理、运行岗位的岗位职责。
  
  1.4污水处理厂可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4.1正常运行:指在运行期间处理水量达到规定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理运转正常,各处理工艺段无异常情况,主要设备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1.4.2处理污水量:按国家相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全年处理水量应为设计处理量(N)乘以全年正常运行天数(347天),全年达标处理量即为N×347,处理量单位为“立方米”(M3)。
  
  1.4.3质量标准: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控制项目(共19项)执行。选择项目按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表2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
  
  标准
  
  三级
  
  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以N计)
  
  15
  
  20
  
  
  
  
  
  
  
  8
  
  氨氮(以N计)
  
  5(8)
  
  8(15)
  
  25(30)
  
  
  
  
  
  9
  
  总磷
  
  (以P计)
  
  2005年月12月31日前建设的
  
  1
  
  1.5
  
  3
  
  5
  
  
  
  2006年月1月1日后建设的
  
  0.5
  
  1
  
  3
  
  5
  
  
  
  10
  
  色度(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个/L)
  
  103
  
  104
  
  104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表3
  
  
  
  
  
  序号
  
  项 目
  
  标准值
  
  
  
  1
  
  总汞
  
  0.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
  
  
  
  5
  
  六价格
  
  0.05
  
  
  
  6
  
  总砷
  
  0.1
  
  
  
  7
  
  总铅
  
  0.1
  
  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合格评估考核主要以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粪大肠菌群是否合格为标准。
  
  1.4.4根据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含水率不超过80%,污泥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应执行下列规定: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下列标准:
  
  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表4
  
  
  
  
  
  稳定化学法
  
  控制项目
  
  控制指标
  
  
  
  厌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堆肥
  
  含水率(%)
  
  <65
  
  
  
  有机物降解率(%)
  
  >50
  
  
  
  蠕虫卵死亡率(%)
  
  >95
  
  
  
  粪大肠菌群菌值
  
  >0.01
  
  脱水污泥如进行填埋处理,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要求。
  
  处理后的污泥用作农用时,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的有关规定,污泥中的主要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5要求:
  
  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指标
  
  表5
  
  
  
  
  
  序号
  
  控制项目
  
  最高允许含量(mg/kg干污泥)
  
  
  
  酸性土壤(PH<6.5)
  
  中性和碱性土壤
  
  (PH≥6.5)
  
  
  
  1
  
  总镉
  
  5
  
  20
  
  
  
  2
  
  总汞
  
  5
  
  15
  
  
  
  3
  
  总铅
  
  300
  
  1000
  
  
  
  4
  
  总铬
  
  600
  
  1000
  
  
  
  5
  
  总砷
  
  75
  
  75
  
  
  
  6
  
  总镍
  
  100
  
  200
  
  
  
  7
  
  总锌
  
  2000
  
  3000
  
  
  
  8
  
  总铜
  
  800
  
  1500
  
  
  
  9
  
  硼
  
  150
  
  150
  
  
  
  10
  
  石油类
  
  3000
  
  3000
  
  
  
  11
  
  苯并(а)芘
  
  3
  
  3
  
  
  
  12
  
  多氯二苯并二恶英/多氯化代二苯并呋喃(PCDD/PCDF单位mg/kg
  
  100
  
  100
  
  
  
  13
  
  可吸附机卤化物
  
  (以CL计)
  
  500
  
  500
  
  
  
  14
  
  多氯酸苯(PCB)
  
  0.2
  
  0.2
  
  污泥处理的评估考核指标以脱水污泥含水率,稳定化处理和最终处置是否合格为标准。
  
  1.5其它运行标准
  
  1.5.1噪声: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
  
  1.5.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农业、工业、市政环境等不同用途时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设备管理标准
  
  2.1设备完好率
  
  2.1.1设备完好率的统计范围
  
  2.1.1.1参与工艺运行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控制设备、监测仪表等,主要包括粗、细格栅机、水泵、污泥输送泵、沉砂设备、刮泥机、鼓风机及曝气系统、回流泵、水下搅拌器、滗水器、污泥浓缩系统、污泥脱水系统、污泥消化系统、出水消毒系统、吊装设备、DN300以上管道闸阀,500mm以上方闸门和主要的输水、输泥、输气管道。电器设备主要包括变压器、高低压控制柜和输电线路及其辅助设备器材;自控设备包括中控室、各子站及信号采集输送系统;监测计量仪表主要包括各种流量计、污泥浓度计、介面计、DO仪、氧化还原电位仪,压力测定仪表,在线COD仪等(所有设备包括已安装设备和冷备用设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