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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考核对象如有《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应作为考核不合格,另行处理。 3.各集中采购机构于2010年8月10日前根据财政部门的建议或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 (五)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8月中旬至9月下旬) 省财政厅于2010年9月30日以前,对本次全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对考核得分前5名省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前25名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通报表彰。 六、评分标准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最终得分由考核小组量化考核分和被考核单位同级监管部门评价分、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考核小组现场量化考核占80分;被考核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评价占10分,其中财政部门评价5分,其他监督部门评价5分;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占10分。同类型多个评价单位评价的,取其平均分。 (二)为保证不同考核小组和市县之间考核标准的相对统一和考核结果的相对公平,各集中采购机构的量化考核得分按以下公式进行换算: 1.省市两级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得分=初评分×小组差别折算系数; 2.县级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得分=初评分×小组差别折算系数×复核差别折算系数。 上述公式中,初评分即各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的得分;小组差别折算系数=全省初评平均分÷本考核小组初评平均分,其中全省初评平均分按省市级、县级两个序列分别统计;复核差别折算系数=本地区复核平均分÷本地区被复核单位初评平均分。 七、其他事项 考核工作中未尽事宜遵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未明确的,由省财政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解释或补充。 附:1.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表 2.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 3.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情况汇总表 4.浙江省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地区交叉表 附1: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表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要点及评分标准 自评分 自评情况说明 初评分 复核分 考核情况说明 机 构 建 设 ︵ 18 分 ︶ 机构设置 6分 保留采购中心牌子得2分;机构独立设置得4分,在相关机构下单独设置政府采购部门并配备人员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业务得2分,未设专职部门但有专职人员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办公场地 5分 应具备独立的对外咨询服务台、开标室、评标室、休息室、档案保管室,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办公设施 4分 应具备固定的对外咨询服务电话、传真、电子投影设备、手机屏蔽或保管设施、录音录像或监控等设施并正常运行,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信息化建设 3分 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广计划并已全面应用内外网系统的得3分,应用部分系统的得2分,尚未应用但列入全省计划的得1分;自行建设并已全面应用一种信息系统进行业务操作的得2分,部分应用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制 度 建 设 ︵ 18 分 ︶ 基本工作制度 6分 应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或程序、质疑处理、项目负责、奖惩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上述制度缺一项扣1分,制度执行情况不好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监督制约机制 4分 采购文件及结果未经采购人确认每次扣0.5分,采购全过程由一人操作完成,不实行分段操作扣2分,不实行经办复核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财务管理制度 4分 未制定财务管理及保证金管理制度扣2分,违规设置收费、押金、担保金、罚款等项目,增加供应商负担每项扣4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每次扣1分,不按规定收取或退还保证金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档案管理制度 4分 未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扣2分,没有专人负责扣1分,归档不及时或不完整每项目扣1分,管理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表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要点及评分标准 自评分 自评情况说明 初评分 复核分 考核情况说明 业 务 建 设 ︵ 34 分 ︶ 采购规模 4分 合同金额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应达到12%(不包含建设工程的为8%),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得0.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与上年度相比增长率应达到1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得0.2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本项满分为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