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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探矿权整合范围。1.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2.一个成矿区带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3.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4.采矿权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四、工作部署
  
  (一)科学编制方案,严格进行审查。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要求,对需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整合范围、整合对象、目标任务,认真组织编制本地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经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要尽快组织修订,经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标准,择优确定整合主体。各地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探矿权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承担勘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要优先从整合矿区内选择整合主体。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三)积极探索,创新整合模式。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积极探索多元投入,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促进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省内大型矿山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打造探、采、选、冶与深加工一体化的矿业龙头企业。(四)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资质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资金投入要求、“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人,限期退出;提高矿山规模和采、选、冶技术指标,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实现矿业权合理投放和总量控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从2011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整合任务完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煤炭资源整合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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